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劉榮富
被 告 劉祥德
被 告 劉佳佑
被 告 劉慶堂
被 告 劉百川
被 告 劉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依附件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代碼A 、B 、C 、D 、E 等各部分土地所在位置,分別提出最新之現場使用現況照片【註:應就A 、B 、C 、D 、E 各部分土地位置分別拍照,及附加說明現在使用人與使用現況,並查報被告於起訴之後已經自行拆除地上物之部分】,再重新檢視訴之聲明內容是否應予修正,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向本院具狀陳報(註:書狀繕本請提前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