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2號
CYDV,105,訴,212,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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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楊婷婷(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
原   告 李育明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李憲璋
      李憲瑋
      李憲哲
      李欣瑜
      李文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友智
被   告 李勝顯
      李甘棠
      蔡振東
      蔡淑美
      蔡靜宜
      陳李素貞
      曾李素雲
      李素眞
      李玉成(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珠(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茵(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李坤昌(即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
      王辰理
      李嘉樑
      李清安
      李嘉瑛
      李育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葆
被   告 蔡振益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婷婷為被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明住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 分之1 及同段1241地號土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1分之16,已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因贈 與而移轉登記與聲請人楊婷婷,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嗣被告李明住於105 年8 月2 日死亡,李玉成、李美珠、 李秀茵李坤昌李明住之法定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有 戶籍謄本及聲請狀附卷可稽。就此,聲請人楊婷婷聲請代被 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承 當訴訟,兩造除被告蔡振益因行方不明未表示同意外,其於 當事人均表示同意,而分割共有物為必要共同訴訟,本件既 無法全體同意由聲請人楊婷婷代被告李明住之承受訴訟人李 玉成、李美珠、李秀茵李坤昌承當訴訟,依據上開規定, 爰依聲請人楊婷婷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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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