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3號
CYDV,105,補,353,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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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被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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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