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王素足被 告 陳豊隆 陳竹山 呂陳花枝 呂陳瓜 李呂玉女 呂玉雪 楊慶章 楊慶男 楊美娥 黃秋璧 陳南海 黃陳金英 蔡陳秋綿 楊益 楊呂守 楊詳林 楊詳得 楊惠澤 楊惠超 楊淑娜 楊詳世 楊清華 陳楊阿嬌 楊阿珠 楊阿雪 楊淑美 陳苡任 陳苡亦 陳彥全 楊銘豪 楊逸欣 楊孟佳 黃世福 黃淑芬 吳坤城 楊振龍 楊振芳之繼承人 楊振茂 楊金英 楊金枝 楊得正 楊明官 莊楊素真 楊素琴 林隆樹 陳清河 林玉秀 林文生 陳振煌 陳麗慧 陳麗雲 陳麗媚 陳翠琴 陳俊璋 陳俊霖 陳瑞雲 許進瑞 陳巧珂 楊福全 楊福雄 楊榮利 周楊秀鳳 楊麗香 曾英哲 曾琇琳 曾英琪 曾英敏 曾琇華 楊李彩玉 楊曜全 楊昆竹 楊慈慧 楊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18分之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722 元(土地面積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00 元×持分5/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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