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周伯彥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周靖容
聲 請 人 姜劉和妹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伯彥、周靖容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姜劉和妹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定。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 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 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 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 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欣怡之弟、妹、外祖母 ,林欣怡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死亡,聲請人爰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林欣怡(女,70年7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附1)於105年6月2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聲請人周伯彥、周靖容為被繼承人林欣怡之弟、妹,為 法定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 ,聲請人周伯彥、周靖容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姜劉和妹並無繼 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⒈林欣怡之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第三 順位繼承人中,除聲請人周伯彥、周靖容外,尚有被繼承 人之兄林保谷、妹林筠容尚未拋棄繼承等節,此有聲請人 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存卷可參,另經本院依職權 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林保谷、林筠容之拋棄繼承之事
件繫屬,有查詢表附卷可按。
⒉揆諸首揭說明,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即聲請人姜劉和妹,因 尚有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一節,洵 足認定,是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