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宗欽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父親陳宗欽為監護宣告, 惟陳宗欽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5年9月4日死亡, 有陳宗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在卷足稽 ,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