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76號
CYDV,104,訴,776,2016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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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陳清澄
      陳清松
      紀陳桂琴
      林陳桂英
      魏陳桂蓮
被 上訴人 張意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0,34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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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