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挺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 元,應徵裁判費7,2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