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88號
CYDM,105,聲,988,201609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祥瑋
受 刑 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5年度執撤緩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祥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李祥瑋繳納現金後(103年 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 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李 祥瑋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5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 具保在案,此有該署103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 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103年 度訴字第357號判決確定,其緩刑宣告另經本院以105年度撤 緩字第37號裁定撤銷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於105年6月13日執行 ,傳票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而由其母柯秀梅收受送達等情 ,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一紙可憑 ,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拘提無著,並經檢察官通 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105年8月22日前到案執行,受刑人復 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分別有各該判決正本、裁 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 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檢察官通知書、送達證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一紙在卷可稽。受 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