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6號
CYDM,105,嘉交簡附民,16,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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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魏菊
被   告 曾長安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易字第250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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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