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40號
TPDM,89,交附民,140,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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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甲○○
        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街○段八十七之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秦高智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林 政 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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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