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8號
NTDV,105,除,38,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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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賴玫瑜
代 理 人 林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三十六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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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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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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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宋榮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5年4月15日 │11,040元 │YM8067983 │ │
│ │ │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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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