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朝舜
債 務 人 潘沛宣即潘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朝舜前就讀虎尾農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
人潘沛宣即潘麗華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
筆,金額總計為32,505元整,另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潘沛宣即潘麗華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2筆,金額總計為116,14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
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張朝舜自105年06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5,29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潘沛宣即潘麗
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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