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01號
NTDV,105,司促,4701,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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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高葦芬
債 務 人 高金全
債 務 人 陳欣
一、債務人高金全高葦芬陳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
  拾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葦芬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3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高金全陳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00,612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葦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金全陳欣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金全、高│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5%  │
│  │300612│葦芬、陳欣│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金全、高│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612│葦芬、陳欣│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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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