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若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二)新臺幣
玖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
金,(三)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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