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95號
NTDV,105,司促,4595,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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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若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二)新臺幣
  玖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
  金,(三)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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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