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75號
NTDV,105,司促,4575,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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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霈寬即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
  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陳霈寬即陳怡君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向債權
  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叁拾萬元正,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
  日起計7年,並與聲請人訂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
  ,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計付,即為年息7.02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借款約定書
  第十一條)。
  (三)、詎料債務人陳霈寬即陳怡君自民國96年9月24日起未
  依約履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執字第64614號強制
  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僅受償執行費2,028元後,仍尚欠貸款
  本金新臺幣253,557元正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
  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置之
  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
  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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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