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郎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104 年5 月
29日104 年度投刑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33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除犯罪事實欄部分補充「嗣警員李志崑以張 文郎涉嫌妨害公務等罪嫌,逮捕張文郎並為之雙手扣上手銬 ,而欲帶同張文郎至巡邏車,然遭張文郎抗拒、阻擋,警員 李志崑遂施力欲將張文郎拉近巡邏車,張文郎竟反藉其因遭 警員李志崑拉動所致步伐踉蹌之推力,再施以力道推擠警員 李志崑,致警員李志崑之左胸撞擊巡邏車之引擎蓋,警員李 志崑及張文郎繼而雙雙跌倒在地後,張文郎乃另施力強壓在 警員李志崑身上不起」,將「嗣警員李志崑以張文郎涉嫌妨 害公務等罪嫌,欲將其逮捕時,張文郎竟將警員李志崑推向 巡邏車引擎蓋,致警員李志崑及張文郎均跌倒在地,張文郎 繼而強壓警員李志崑之左手不放」刪除外,餘均引用第一審 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含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證據及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案發時,伊已被上了手銬,如何能傷害 人?且錄影畫面很不清楚,有段拍向天空,黑掉,然後又拍 回來,伊要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及勘驗錄影帶等語。三、經查:
㈠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認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然查,案發 前,證人即時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下 稱草屯派出所)警員李志崑獲報前往現場處理,並要求被告 返家休息,為被告所拒,證人李志崑對被告說若沒怎樣就回 去休息,復遭被告拒絕,證人李志崑便要求被告至派出所, 然被告竟當場對到場處理之證人即時任草屯派出所警員洪呈 欣辱罵「啥小」(臺語),證人李志崑遂以被告涉嫌妨害公 務等罪嫌,逮捕被告並為之雙手扣上手銬,證人李志崑並以 左手由上往下再反抓方式,抓住銬上被告之兩個手銬中間, 而欲帶同被告至巡邏車,然遭被告抗拒、阻擋,證人李志崑 遂施力欲將被告拉近巡邏車,被告竟反藉其因遭證人李志崑 拉動所致步伐踉蹌之推力,再施以力道推擠證人李志崑,致
證人李志崑之左胸撞擊巡邏車之引擎蓋,證人李志崑及被告 並繼而雙雙跌倒在地後,被告乃另施力強壓在警員李志崑身 上不起,致證人李志崑另受有左手肘、左前臂擦傷之傷害等 情,為證人李志崑於審理中證述明確(參見本院卷第89頁反 面至第92頁),參以證人即洪呈欣於審理中到庭證稱,伊看 到被告及證人李志崑先一起倒在巡邏車引擎蓋上,再倒在白 色小客車左側下方地上,伊就去拉被告及證人李志崑起來, 但被告半藉著力道壓在證人李志崑身上,所以伊拉了約10幾 秒,很用力地拉,才把被告及證人即李志崑拉起等語(參見 本院卷第92頁至第93頁),核與證人即草屯派出所警員洪逢 彬到庭證稱,伊見到被告有使力往前傾,然後證人李志崑及 被告便一同倒地,證人洪呈欣先去拉,伊又過去幫忙,但被 告很難拉起等語相符(參見本院卷第93頁正反面);再者, 經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當庭勘驗卷附之案發錄影光碟1片, 勘驗結果略以,被告於案發時,先對員警洪呈欣出言「你算 啥小」(臺語),其後被告遭銬上手銬,雙手勾住前方證人 李志崑的左手,證人李志崑拉動被告後,被告呈現往前傾類 似向前撲倒之動作,此動作造成證人李志崑反遭推動,證人 洪呈欣亦被拉動,證人洪呈欣被拉動之後,脫離該原三人群 體,畫面只見警車左側證人洪呈欣與被告均倒地,證人李志 崑貼著路邊白色自小客車,右手臂扶著左車門下緣,被告在 證人李志崑左側,證人李志崑出言稱遭被告壓下去,並要求 被告不要再壓,證人洪呈欣、洪逢彬便上拉開被告等情(詳 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8頁反面),復有職 務報告1份(見警卷第4頁正反面)、曾漢棋綜合醫院診斷證 明書1 份(見警卷第19頁),等書及證人李志崑受傷照片9 張(見警卷第22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暨現場蒐證畫面擷圖2 張(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及 現場蒐證光碟3 片在卷可參。足證被告確有「你算啥小」( 臺語)等語辱罵當時正依法執行勤務之證人洪呈欣,嗣證人 李志崑以被告涉嫌妨害公務等罪嫌,逮捕被告並為之雙手扣 上手銬,而欲帶同被告至巡邏車,然遭被告抗拒、阻擋,證 人李志崑遂施力欲將被告拉近巡邏車,被告竟反藉其因遭證 人李志崑拉動所致步伐踉蹌之推力,再施以力道推擠證人李 志崑,致證人李志崑之左胸撞擊巡邏車之引擎蓋,證人李志 崑及被告繼而雙雙跌倒在地後,被告乃另施力強壓在證人李 志崑身上不起,致證人李志崑受有左手肘、左前臂擦傷、右 手掌擦傷及左胸壁挫傷等傷害等情為真;是被告上訴理由稱 當時伊已被上了手銬,如何能傷害人等語,顯係卸責脫罪之 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定事實非
屬妥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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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標的 │
│光碟名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專用光碟103.9.18建│
│興5 街38號1 」 │
│檔案名稱:「VIDEO0059.m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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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05:17 │
│警員洪呈欣:你是這裡的住戶嗎? │
│張文郎 :不是! │
│ │
│05:18-05:20 │
│警員洪呈欣:那不是你怎麼會在裡面? │
│張文郎 :你去弄啊!我也不是啊。 │
│ │
│05:21-05:25 │
│警員洪呈欣:你住裡面嗎?(臺語) │
│警員李志崑:是沒看到。(臺語低聲) │
│張文郎 :啊你算啥小啦(臺語) │
│警員李志崑:啊你看到了喔?(臺語) │
│ │
│05:26-05:35 │
│警員李志崑:喔? │
│張文郎 :怎樣?(起身)(臺語) │
│張文郎 :你算啥小你說是就是哦(臺語) │
│警員李志崑:你不要辱罵警察哦,你不要辱罵警察哦? │
│張文郎 :我辱罵警察剛好而已你算啥小啊你說是就是哦(│
│ 臺語) │
│ │
│05:36-05:40 │
│警員李志崑:你剛剛有沒有從裡面走出來? │
│張文郎 :對啊 │
│警員李志崑:有吼 │
│張文郎 :沒有 │
│警員李志崑:你剛剛說有啊 │
│張文郎 :沒有(臺語) │
│警員李志崑:你是不是剛剛從這裡走出來的 │
│張文郎 :他有看到他有看到(臺語) │
│ │
│05:56-06:04 │
│警員洪呈欣:來,歹勢吼(臺語) │
│警員李志崑:因為你剛剛辱罵警察 │
│警員洪呈欣:涉嫌毀損罪吼,而且辱罵公務員吼,啊不好意思│
│張文郎 :稍等一下(臺語) │
│警員洪呈欣:麻煩跟我們上車吼 │
│張文郎 :稍等一下(臺語) │
│ │
│06:05-06:17 │
│警員李志崑:不好意思,來,上車 │
│張文郎 :我……我我……我有意見 │
│警員洪呈欣:有意見吼,麻煩、麻煩吼,請跟檢察官講。 │
│警員李志崑:現在時間喔,是15點吼 │
│警員洪呈欣:跟他講一下。15點55分。好,52分,欸,跟你講│
│ ,有意見麻煩到檢察官那裡跟檢察官說明。 │
│ │
│06:17-06:26 │
│張文郎 :可以這樣做嗎?(臺語) │
│警員洪呈欣:這個現場是……這個現場…… │
│張文郎 :好,你拍下來,你拍他現場,好請拍現場 │
│警員洪呈欣:屋主那裡破壞…… │
│張文郎 :請拍現場 │
│警員李志崑:請不要動手 │
│張文郎 :請拍現場(搖晃警員持攝影機之手) │
│警員洪呈欣:請不要動手! │
│警員李志崑:請不要動手! │
│ │
│06:27-06:34 │
│張文郎 :不是,你沒用 │
│警員李志崑:你不要碰我 │
│張文郎 :(不清楚) │
│警員李志崑: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 │
│警員洪呈欣:等一下,等一下現場都會給你拍好 │
│警員李志崑:你不要碰我 │
│警員洪呈欣:現場都會給你拍好 │
│張文郎 :好(點頭) │
│警員洪呈欣:好你配合一下 │
│張文郎 :我看你拍,等一下我看你拍 │
│警員洪呈欣:好 │
│ │
│06:34-06:48 │
│警員洪呈欣:轉過去,來,這,38號,這你住屋嗎? │
│張文郎 :不是 │
│警員洪呈欣:不是,好,那你叫什麼大名? │
│張文郎 :我不用告訴你 │
│警員洪呈欣:好,警方依法給你,要查證你的身分吼 │
│張文郎 :沒關係,都沒關係,你依法給我這樣,都可以 │
│ │
│06:49-06:58 │
│警員洪呈欣:好,那請上車 │
│張文郎 :我為什麼要跟你上車 │
│警員洪呈欣:到勤務處所 │
│張文郎 :等一下,先講好 │
│警員李志崑:因為……來來…… │
│張文郎 :先錄影錄好 │
│警多人 :錄好了錄好了 │
│ │
│06:59-07:09 │
│警員洪逢彬:錶喔?(臺語) │
│(警員洪呈欣撿起錶交給警員李志崑) │
│ │
│07:10-07:12 │
│(張文郎已被銬上手銬,雙手勾住前方警員李志崑的左手,警│
│員李志崑拉動張文郎後,張文郎呈現往前傾類似向前撲倒之動│
│作,此動作造成警員李志崑反遭推動,警員洪呈欣被拉動) │
│ │
│07:13-07:31 │
│警員洪呈欣:噢(倒地聲) │
│(警員洪呈欣被拉動之後,脫離該原三人群體,畫面只見警車│
│左側警員洪呈欣與張文郎均倒地,警員李志崑貼著路邊白色自│
│小客車,右手臂扶著左車門下緣,張文郎在警員李志崑左側,│
│不斷傳出雜音聲響) │
│警員李志崑:先生、先生,好你壓住我,你沒(聽不清)給我│
│ 壓下(畫面搖晃) │
│警員李志崑:你不要一直把我壓下去,你不要一直把我壓下去│
│ 啦,先生你已經妨害公務,我受傷了,我受傷了│
│ 哦,請你配合我們。 │
│(原先在張文郎後方及旁邊之警員拉開壓著警員的張文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