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161號
TNEV,105,南簡補,161,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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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瑞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7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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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