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瑞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7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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