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961號
TNEV,105,南簡,961,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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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 理 人 陳盈顯
被   告 汪雅徵
      汪東明
      汪進煌
      汪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汪培婷汪進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玉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汪雅徵汪東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汪雅徵汪東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壹拾玖元由被告汪培婷汪進煌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玉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汪雅徵汪東明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汪雅徵汪東明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汪雅徵汪東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汪雅徵前就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時,邀 同訴外人吳玉珠、被告汪東明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 據第4條約定,原告憑被告汪雅徵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 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汪雅徵於本教育階段借款12 筆金額計312,772元,尚有借款餘額計309,094元未還。依約 本件借款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或義務兵役服役期 滿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教育階段借款利息係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 算,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被告逾期時之利 率為年率1.83%。又依借據第6條約定,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民國103年2月27日)起,其利率 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即2.83%)固定計算,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汪雅徵自102年11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利息起算日為102年10月1日),經原 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原告於103年2月27日轉列催收款, 依約被告汪雅徵即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吳玉珠及被告汪東明 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吳玉珠 已於98年10月20日死亡,被告汪東明汪培婷汪進煌、汪 雅徵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已依法繼承其遺產,對於被繼承人吳玉珠之連帶保 證債務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借款債務,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自應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汪培婷汪進煌則以:其等不知道應辦理拋棄繼承, 故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其等知悉被告汪雅徵有向原告 申請就學貸款,並由父母即被告汪東明、訴外人吳玉珠擔 任連帶保證人,但不知為何之後未依約繳款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汪雅徵汪東明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單、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6月23日高少家 美家字第1050013258號函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3 頁),並為被告汪培婷汪進煌所不爭執,而被告汪雅徵汪東明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係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汪培婷汪進煌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吳玉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汪雅徵汪東明連 帶給付原告188,082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請求被告汪雅徵汪東明應連帶給付原告121,012元及 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



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 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 ,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爰依職權酌定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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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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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4,478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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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156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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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205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4 │28,205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5 │28,213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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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5,412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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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5,413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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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2,612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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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8,100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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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00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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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00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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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700元 │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83% │自102年11月2日起至│ │
│ │ │103年2月26日止 │ │103年5月1日止 │ │
│ │ ├─────────┼────┼─────────┼─────────┤
│ │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2.83% │ │自103年5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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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至7之本金餘額共計188,082元 │
│編號8至12之本金餘額共計121,0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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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