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8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 理 人 蘇盈仲
蕭如雅
被 告 蔡杰倫
蔡國華
林孋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杰倫前就讀崑山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蔡國華、林孋娜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 ,原告憑被告蔡杰倫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 知書」撥款,借款金額共計290,308元;還款方式為被告應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或服役期滿後、或參加教育 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件為分96期平 均攤還本息。本件借款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55%計算,其中0.06%暫由 原告補貼,被告逾期時之利率為年率1.83%,嗣後陸續調降 至年率1.6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另依借據第6條約 定,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民國10 5年2月1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即2.69%)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遲延利率2.69%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百分
之20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被告蔡杰 倫自104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1, 950元,依借據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又被告蔡國華、林孋娜為本件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 料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核屬相符。被告 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費用為2,640元(裁判費2,5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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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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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1,950元 │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83% │自104年8月14日起至│ │
│ │ │104年9月29日止 │ │104年9月29日止 │ │
│ │ ├─────────┼────┼─────────┼─────────┤
│ │ │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76% │自104年9月30日起至│ │
│ │ │104年12月22日止 │ │104年12月22日止 │ │
│ │ ├─────────┼────┼─────────┼─────────┤
│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自104年12月23日起 │ │
│ │ │至105年1月31日止 │ │至105年1月31日止 │ │
│ │ ├─────────┼────┼─────────┼─────────┤
│ │ │自105年2月1日起至 │2.69% │自105年2月1日起至 │自105年2月14日起至│
│ │ │清償日止 │ │105年2月13日止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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