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607號
TNEV,105,南簡,607,201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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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反訴原告  陳程牡丹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反訴被告  陳思國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反訴被告  李文昌
      馬淑慧
      彭維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6,380
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18,100元×7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1/3=42,2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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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