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306號
TNEV,105,南簡,306,2016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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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洲全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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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