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張友財
原告與被告張友財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友財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9,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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