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120號
TNEV,105,南小補,120,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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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
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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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