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吳伊涵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哲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7,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