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866號
TPBA,105,訴,866,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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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邱雪紅(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文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號等2筆 土地領有被告核發之104年店建字第375號建造執照,同地段 887、888、889地號等3筆土地領有被告核發之104店建字第 376號建造執照在案(下稱系爭建造執照,2建照執照核准處 分,合稱原處分)。原告認台北小城社區坐落土地位於系爭 建築執照基地(即新店區僑信路及僑義路兩側道路邊坡)之 鄰地,於施工期間,大型機具通行社區土地,於建物興建完 成前後,均將對原告社區全體住戶造成安全之顧慮,且系爭 基地之順向坡超過30度、不具最小建築面積,必須再經二次 整地工程,建築基地之地盤穩定性堪慮,亦有地層下陷或崩 塌或形成土石流之危險,如許可參加人興建建物,將有破壞 山坡地排水設施,危及原告社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而 以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惟遭駁回。原告 遂向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同時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 由本院105年度停字第74號審理中。
三、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系爭建造 執照。而參加人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建造執照為被告核發予 參加人,若系爭建造執照遭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勢必將受損害,故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本院亦已就停 止執行部分裁定由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等語。本院審認為本 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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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