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69號
TPBA,105,訴,669,20160912,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徐淑玲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楊建宏
高華璟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 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因原告之訴一部 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並以本院民國105年8月25日105年度 訴字第669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其所 需繳納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於105年 5月19日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 可稽,核溢繳2,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