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土地徵收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395號
TPBA,105,訴,395,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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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張文錦
 李鴻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林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貺
溫銘忠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貺
溫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第6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下
列資料到院:一、被告99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0990012031號函
。二、本案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三、
本案用地回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及保護區),且經發布實施
之都市計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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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