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5年度,112號
TPBA,105,聲,112,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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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林奏延(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
代 表 人 黃正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正安
 徐文通
 詹王屘
 吳祥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 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 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 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已達 成和解,本件已無執行之必要,爰具狀撤回本件全部假扣押 事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聲請本院就相對人吳祥和部分法給 未聲請執行證明書。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有關補助費事件 聲請人聲經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15號假扣押,准聲請人提 供擔保後准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 6 月9 日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大舜老人 養護中心、黃正安徐文通詹王屘吳祥榮之財產(車輛 、不動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嗣經本院以100 年6 月13日北 高行貞100 執全洪字第1 號函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執行,並由各該受託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0 年8 月16日士院景100 司執全助智字第364 號執 行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8 月17日南院龍100 司執 全助公字第178 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以100 年8 月15日北院木100 司執全助酉字第585 號、10 1 年4 月17日北院木101 司執全助宇字第346 號執行命令嗣 執行執行終結在案。聲請人復於101 年5 月23日具狀撤回對 相對人部分假扣押執行,亦分經本院轉受託假扣押執行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竣。此經依職權 調閱之本院100 年度執全字第1 號卷可查。今聲請人聲請撤 回本件全部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依據100 年11月23日修正 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1 項有關行政強制執行事務, 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之規定及參照首揭說明,本件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卓辦,裁 定如主文。併檢附本院100 年度執全字第1 號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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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