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763號
TPEV,105,北補,763,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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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6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各自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7425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支票計66 萬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各自應返還370萬972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7萬6794元(計算式:200萬7425元×2+66萬
元+370萬972元×2=1207萬6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
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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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