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6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各自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7425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支票計66 萬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各自應返還370萬972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7萬6794元(計算式:200萬7425元×2+66萬
元+370萬972元×2=1207萬6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
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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