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富利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枝
原 告 鴻利得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枝
原 告 盛利得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真
原 告 東利得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9,5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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