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燕
相 對 人 李豐裕
相 對 人 吳偉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事實理由欄第項第十五至十七行關於「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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