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89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李豐裕
吳偉克
上列抗告人與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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