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60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葉崇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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