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316號
TPEV,105,北簡,4316,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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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1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訴訟代理人 顏紹晉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邱德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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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