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0931號
TPEV,105,北簡,10931,2016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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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31號
原   告 陳明芬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郭星泰
      陳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7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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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