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31號
原 告 陳明芬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郭星泰
陳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7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