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757號
TPEV,105,北小,2757,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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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57號
原   告 陳月美
      于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孟玲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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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