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744號
TPEV,105,北小,2744,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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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44號
原   告 洪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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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