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44號
原 告 洪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