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柒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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