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587號
TPEV,105,北小,2587,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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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柒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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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