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359號
TPEV,105,北小,2359,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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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59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AMBROCIO AILEN MALABANAN(菲律賓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
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在花蓮縣,有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入出國紀 錄及外人居留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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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