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潔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259號
TPEV,105,北小,2259,201609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59號
原   告 王大桶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人」間給付清潔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 7月1日、105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於105年7月1日寄存送達 原告戶籍址,及於105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所指郵政信箱),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件 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