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巨順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川
訴訟代理人 蕭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執梅字第 25437 號移轉命令,取得訴外人蕭仁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 因被告未為給付,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性質 上屬一般給付之訴。經查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 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