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5年度,60號
TPEV,105,北勞小,60,2016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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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琪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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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