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朝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於新臺幣(下同)110,
000 元部分範圍內廢棄(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雄小字第
1823號民事確定判決、102 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59 號調解筆錄、
103 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0號調解筆錄所示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於11
0,000 元範圍內,均存在)。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
執字第150568號給付廣告費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被
告對原告之債權於110,000 元範圍內,均存在。
一、上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 元。
二、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 元。
三、以上合計為220,000 元(110,000 元+110,000 元=220,00
0 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