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國勝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丁煥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蔡仲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4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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