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榮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比斯馬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佰捌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應徵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就廢
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請求。
一、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196,667元。二、原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三、以上合計為3,896,667元(3,196,667元+700,000元=3,896 ,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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