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陳正炘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代 表 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參 加 人 賴弘毅
何宜璇
陳李淑美
陳思婷
陳逸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賴弘毅、何宜璇、陳李淑美、陳思婷、陳逸婷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係屬私有,原告並於系爭土地設置圍籬,然 因被告認定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係屬既成道路,原告設置圍籬 業已違反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即 命原告應自行拆除圍籬,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即 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三、茲因系爭土地係屬原告與本件參加人等所共有,本件訴訟標 的對於共有人而言必須合一確定,爰命參加人等參加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