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游貴裕
被 告 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蔡秀明、百福能源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800元(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營業欄所載之課稅現值479,800,併計另
請求被告等人給付之722,000元,合計共1,201,8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979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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