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147號
TCEV,105,中補,2147,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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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黃巧宜即智創互動科技工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將空間設計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
  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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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