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134號
TCEV,105,中補,2134,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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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慶森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128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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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